市民刘女士咨询:五年前我与丈夫离婚,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孩子已年满18岁,还在上学,但前夫以孩子年满18岁为由,不予支付抚养费了,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前夫继续支付抚养费?
市民律师聂律师解答: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孩子的权利,作为父母是没有权利要求的,虽然你的孩子已经年满18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故刘女士的前夫有负担能力的话,刘女士的孩子以自己的名义是有权利向其父亲主张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