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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起诉儿子儿媳 索要孙女14年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5 ℃

  溧阳人李老太今年70岁,她这次把她的儿子儿媳告诉法庭是为了孙女的抚养费。“我给他们养女儿养了14年,他们一直不闻不问。”李老太对法官说。

  提起儿子,李老太说了句“很操心”。他儿子蒋某在1999年就成家,第二年,女儿出生。本以为儿子成家后会收收心、照顾好家庭。可令她没想到的是,孙女出生当年,儿子就犯事被关进监狱,儿媳林某也离家出走了。李老太老伴去世早,自己身体也不好。儿子儿媳一走,她只能独自抚养孙女。

  因没有固定工作,李老太平时靠看厕所、打零工的微薄收入和孙女一起过日子。2003年,儿子蒋某刑满释放。当时孙女已4岁,李老太让儿子回家好好过日子。但没想到,儿子还是继续在外面瞎混。2008年又被判刑,直到去年初才出狱。

  一转眼,孙女已14岁。14年来,儿子儿媳很少回来看望。即使回家,时间也很短,说不了几句话就走了。而且,两人很少拿钱出来。因此,孙女所有的生活、学习开支均由李老太负担。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李老太感到力不从心,无力继续抚养孙女。于是就将儿子、儿媳起诉到法院,要两人共同支付自己垫付的孙女的抚养费14万元。

  法庭上,蒋某表示这个钱自己该付。面对母亲的起诉,蒋某称自己会尽量想办法拿钱出来。但蒋某的妻子则表示,自己其实并没有离家出走。这14年来,自己虽没回家住过,但每年都会探望孩子几次,有时把孩子接出去,也会给些生活费。此外,林某还提出,婆婆提出的抚养费标准太高。

  法官在走访中发现,李老太村里邻居都证实,这10多年来,都是李老太独自带大孙女。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且不得随意放弃。蒋某、林某依法应承担起对女儿的抚养、教育责任,可2人都没有尽到责任。而李老太作为孩子的奶奶,在儿子、儿媳均健在且未丧失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并没有抚养孙女的法定义务,而其主张的14万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林某共同支付李老太14万元。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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