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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7-05-26 09: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8 ℃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û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û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

  具体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û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û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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