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女儿随母亲生活,当女儿18岁的时候,其母亲以女儿上大学为由向前夫索要抚养费。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1997年6月,贾某(女)与赵某离婚,当时他们的女儿刚2岁。父亲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64元,2004年增加至209元,2009年增加至450元。2013年,18岁的女儿考入南京一所大学。由于平时女儿与父亲关系比较疏远,父亲不再支付抚养费。2014年,贾某以工资低、物价飞涨及女儿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等理由将前夫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费增加至800元及支付4年学费275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在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贾某的女儿已年满18周岁,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不能确定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对贾某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贾某要求赵某支付学费,亦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