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第三人对抚养费之担保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5 ℃

  对于第三人对抚养费的担保效力问题,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以下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一般来说由民事关系产生的给付义务,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担保,但小孩抚养费需属给付义务但由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所调整,小孩抚养关系属于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该案应裁定不予执行。理由如下:

  一、小孩抚养费具有明确的身份性。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支付小孩抚养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二是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支付小孩抚养费是离婚后不抚养小孩的父或母的法定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是依附在身份性上的。父或母的称谓与行为人身紧密结合并伴随始终,只有行为主体才能被尊称父或母的称呼,该称呼不可分割、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因此,该给付义务是兼有身份性和财产性,其他人无权代为履行,自然就不能在抚养费上设定担保。

  二、在小孩抚养费上设定担保主债务期届满时间无法确定,担保责任追偿无章可循。

  保证合同无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都应当有保证期间内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小孩抚养费的给付至小孩成年为止,《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民法通则精神和我国的社会经济实际,小孩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但是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按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可见,小孩抚养费不可能完全确定给付期限,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的期限无法确定,从合同的期限也不能确定。保证合同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主合同无法确定履行期届满时间,从合同保证时间又不发生重新计算的法律后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从明确,担保合同无实际意义。

  三、小孩抚养费可依法变更,保证人的抗辩权无法保护。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对于依判决增加的小孩抚养费,保证人能否抗辩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对协议增加的义务担保法有相关内容,保证合同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协议增加的义务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判决的增加部分,如果认定有则保证人的抗辩权如何保护,在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中,担保人有代行债务人的抗辩权,抗辩权是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查明债务人的负担能力,提出的抗辩理由就会空洞无力,等于没有抗辩权;如果认定没有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发挥“双保险”的作用,与没有担保是同一种效果。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