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李老汉的儿子李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199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小李由李先生抚养。2005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小李随后由李老汉抚养。李老汉是一名农民,经济能力有限,抚养孙子7年后,因实在撑不下去,于2012年将小李的母亲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为小李垫付的各项费用2.4万余元。经过法院调解,张女士给付了上述款项。2014年年底,李老汉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诉,要求张女士给付2013年到2014年期间为小李垫付的费用4.3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女士作为小李的母亲,有责任抚养小李,但因其重组家庭并生育小孩,不便照管,其对李老汉的代为照管应给付相应支出。因截至2014年2月26日,小李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再需要承担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判决张女士给付李老汉自2013年至2014年2月26日之间为小李所支出的费用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