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7日,小雨的父亲王宝贵与母亲王兰协议离婚,年仅3个月大的小雨由母亲王兰抚养教育,因为孩子年幼,双方约定小雨由女方代养至两周岁后再交由男方抚养,在这期间王宝贵每月给付200元的抚养费。离婚后,王兰带着孩子在济阳县与王宝贵生活一段时间后,便带着小雨一起离开返回了东北,自此父女两人再没有联系,小雨实际由母亲抚养至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在随后的日子里,小雨与母亲相依为命,两人日子过得十分艰难。2014年小雨已经14岁,此时的她已经有13年没有见过父亲,生活的艰难让母女两人不堪重负,2014年年底,小雨将其父亲王宝贵诉至济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十四年的抚养费,按每月200元计算,共计三万多元,接到诉状时,起初王宝贵认为当初是小雨母亲把孩子偷走的,并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分别时还只是个嗷嗷待哺的婴儿,现如今已是亭亭玉立的少女。”开庭当日,虽然嘴上说不同意,但王宝贵在见到十多年未曾见面的女儿小雨时,还是激动得流下了眼泪。庭审中,他多次向小雨解释希望能获得她的谅解。“假如小雨母亲不把她带走,我们就不会缺失这十几年父女间的记忆。”
经法院工作人员两次调解,最终,王宝贵表示愿意承担女儿小雨今后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