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9月0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协商抚养费应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前提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0 ℃

  离婚案件中,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一直是焦点问题。不少年轻父母往往因争取抚养权而主动承揽或者放弃一些本属于他们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律师表示,这些协议如果侵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都属无效约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同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据基层法官介绍,在一些涉及抚养权争夺的案件中,父母中的一方有时会因争取抚养权而“大包大揽”,将子女的抚育费一并揽下,虽然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相悖,但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大包大揽”的一方经常会出现无力抚养的局面。

  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律师表示,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可以协商处理,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