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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同居 妻子给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8 ℃

  今年3月份的一天,小连(化名)在地里干活时接到一个电话,小连听完电话才知道事情的原委:电话是县法院法官打来的,说的是丈夫小姜与人同居时生育了一子,现在孩子的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姜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官要求小姜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因无法联系到小姜,要求小连提供小姜的联系方式。

  小连系1997年与小姜结婚的,早些年听说丈夫与别人生育了一子,但她以为那只不过是传言,现在法官找上门了,这事绝对没假,想到这里,小连心里有说不出的滋味,好端端的家庭,丈夫竟然做这种事,这显然是对婚姻的不踏实。第二天一大早,她即来到了法院,法官告诉她:丈夫小姜是2002年在浙江省宁波市打工时与池州市的女青年王某同居过,2003年8月,王某生育一子,后一直随王某生活,孩子今年12岁了,各项生活及学习费用不断增多,王某称自己无力抚养孩子,要求小姜必须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听到法官的一番话,小连沉默了一会,她对法官说:“孩子是无辜的,怪也只能怪大人的不检点,既然事情到了这种地步,给付抚养费是应该的,我作为女人和母亲,也知道王某这么多年来的不容易。”小连的一番话让法官很动容,承办法官从她的话里了解到一个女人的善良,于是决定对此案进行深入的调解,力争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解决纠纷。

  开庭那天,小姜依然没有露面,他委托其妻子及姐夫来到了法院,妻子小连向法官提出,如果对方愿意调解,请求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一次调解。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案件直接进入调解程序,经过一番细致地工作,王某要求小姜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500元,并对2015年之前的抚养费给予一定的补偿。小连说,自家的经济条件一般,如果王某提出过高的要求,自己将难以负担,但可以作为适当的补偿过去的抚养费,经过一下午的调解,最终小连与王某达成了一致意见,小姜从2015年元月份起每月支付王某孩子的抚养费500元,此外,小姜还一次性支付王某2015年之前的抚养费32000元,调解后第五天,小连将32000元送到了法官手里,一起非婚生子的纠纷圆满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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