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市民张先生反映,张先生称自己的单位破产后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孩子现在12周岁,他和孩子的日常开支就靠打零工的收入和低保金。数年前,他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着孩子的抚养权归张先生,女方每个月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至今,女方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张先生本身就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在多次与对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十分苦恼,求助本报希望得到帮助。
对此,媒体联系到了韩律师。韩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和前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了孩子由张先生抚养,女方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张先生的前妻也有义务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针对张先生的这种情况,韩律师认为张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女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