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甸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时,通过锲而不舍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远赴千里之外将被执行人存款冻结后成功将抚养费执行到位,有力维护了涉案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2年1月,罗甸县罗沙乡的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婚生女孩郑某敏由被告郑某某抚养,原告吕某某每月付抚养费230元,至郑某敏年满18周岁。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吕某某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不闻不问,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并悄然离开本县外出务工。无奈之下,郑某某于2013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虽然对案件进行了受理,但由于当时吕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县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同意暂缓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自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活动以来,罗甸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终于了解到被执行人吕某某已远赴浙江省浦江县务工,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执行法官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浦江郑家坞支行有存款47000余元,要支付小孩至18周岁的抚养费18400元是绰绰有余。得此信息后,4月7日,执行法官乘火车赶汽车,经过30多个小时的车程,到达浦江县郑家坞镇,及时将被执行人吕某某存款中18400元进行了冻结。
存款冻结后的第三天,被执行人吕某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并请其姐夫到执行局主动交纳所有的案件款,要求法院将其账户解冻。当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带着郑某敏到法院领取了该笔抚养费时,激动的说:“我们都不抱希望了,没想到你们还能执行到,实在是太感谢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