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与李强(均系化名)都是80后,于2009年2月19日在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同年4月1日协议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后无子女,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
2014年6月,刘艳向莒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与李强于2008年5月生育一女孩,要求法院依法确定女孩的抚养权,并要求李强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但是李强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并坚持说他和刘艳未生育子女,坚决不同意抚养小孩,更不同意支付小孩抚养费,并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无奈之下,法官们只好留置送达了应诉手续,并缺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刘艳主张女孩系她和李强所生,但除了一张出生医学证明外,再不能提供其他任何有效证据。因李强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法院不能强行组织进行亲子鉴定,故无法认定该女孩是否系李强所生。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法官们到女孩出生的医院进行了调查,然而出乎法官意料的是,出生医学证明是2014年刚刚办理的,来办证的不是刘艳,而是刘艳的一个亲戚。住院病历记载的产妇丈夫姓名也不是李强,而是另一个姓李的,但是产妇的名字是刘艳。鉴于此,加之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太短,且离婚协议中明确记载婚后无子女,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和住院病历,只能证明女孩系刘艳所生,但不能据此推定该女孩系刘艳和李强所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去年底,莒县法院依法判决女孩由其母刘艳抚养,驳回刘艳要求前夫李强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待刘艳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女孩和李强存在亲子关系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亲子鉴定应自愿 拒不同意可推定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在李强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强行进行亲子鉴定。”法官说。
据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对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进行有条件的亲子关系推定。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对方为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那么,申请亲子鉴定应该注意什么呢?
首先,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其次,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2、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3、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4、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本案中,刘艳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与法院调查取证的事实相互矛盾,刘艳不能完成最基本的证明义务。”法官说,故法院不能因为李强拒不配合亲子鉴定就推定该女孩与李强存在亲子关系,更不能判令李强支付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