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结婚前有个小孩,妈妈带着,现在去看小孩,去了好几次,妈妈都不让看。既然不让看孩子了,我老公是不是就不用再付抚养费了?”微信用户“XX”咨询称。
在山东律师刘某某看来,“旺旺”恐怕有点想多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刘某某认为,结合本案,抚养权和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探视权的行使与否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因为不让看孩子就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抚养费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探视权可另行起诉。前妻不让看孩子,是侵犯了父亲对孩子的探视权,起诉判令前妻协助行使探视权,法院是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