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张丽与李强(均系化名)在五莲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7月,张丽与贾某相识并产生好感,后两人发生婚外两性关系,张丽由此怀孕。次年6月,张丽生下小伟(化名),后小伟一直跟随张丽生活,贾某对此并不知情,也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2014年11月,7岁的小伟以生父贾某未尽抚养义务、追索抚养费为由向五莲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支付抚养费。后经DNA司法鉴定,贾某确实是小伟的亲生父亲。
贾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他却认为自己虽然与小伟有血缘关系,但7年来,自己始终不知道小伟的情况,小伟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两年诉讼时效。贾某主张,孩子请求的抚养费是财产权,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只支付给孩子近两年的抚养费,两年之前的不予支付。
2月6日,经五莲县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贾某一次性支付小伟7年多以来的抚养费共计4万元,并自2014年11月起,每月负担小伟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权利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小伟系被告贾某的非婚生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贾某系小伟的生父,理应承担对小伟的抚养义务。
“请求抚养费是权利人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虽然也涉及一定的财产权益,但身份权毕竟是人格权益的延伸,且其主要还是身份利益,故基于身份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官介绍,因此,贾某应当向小伟支付其自出生起至2014年10月的抚养费,且自2014年11月起每月负担小伟抚养费直至小伟可以独立生活为止。
多知道点 什么案例有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
法官介绍,大多数案件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少数不适用时效限制。那么,什么样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呢?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