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小亮(化名)已满十八周岁,就读于某大学,母亲继续向前夫索要抚养费,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审理认为小亮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亮系张某与郭某之婚生子,1994年2月出生。2000年张某与郭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小亮由母亲郭某抚养,父亲张某一次性支付小亮抚养费5万元。 2006年年初张某再婚并再育一子,同年9月,郭某以小亮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小亮抚养费600元,后法院判决由张某每月承担小亮抚养费400元,至小亮独立生活时止。之后,郭某多次以小亮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至2011年9月郭某再次起诉后,张某每月支付小亮的抚养费金额已增至800元。2013年7月,郭某作为小亮的委托代理人又一次将张某告上法庭,以小亮就读大学、开销增大且未独立生活为由,要求张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否则便让张某登报脱离与小亮的父子关系。张某到庭后认为小亮现已成年,而自己收入较低,并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故拒绝继续支付小亮的抚养费。
办案法官认为,小亮起诉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现就读于某大学,自身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主张张某继续支付抚养费已无相应法律依据,且张某也不同意支付,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郭某后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