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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未分居,孩子抚养费咋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7 ℃

      张峰与刘艳(均系化名)离婚时,双方商议好儿子随母亲刘艳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是办理完离婚后,两人在一起生活一年后才分居。等到男方再婚后,儿子小光(化名)将张峰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随后法院判决男方需支付与前妻分居之后的抚养费。

      张峰与刘艳于2001年在日照结婚,两人很快有了儿子小光,然而,由于张峰做生意欠下了不少债务,2007年,小两口协议离婚,财产给了刘艳和儿子,张峰一人偿还债务,两人还约定,张峰每月支付小光1000元抚养费。

      离婚后,三人并未分居,张峰与已是前妻的刘艳和儿子又共同生活了一年,2008年7月才搬出了原来的三口之家。过了几年单身独居生活后,2011年7月,张峰再婚,次年有了一个女儿。

      2013年12月,小光将父亲诉至东港区法院,称父亲并未按离婚协议给过自己抚养费,要求父亲支付自2007年离婚至今的全部抚养费7.7万元,并在今后继续按约给付。

      面对儿子的起诉,张峰辩称,离婚后,自己一直在偿还债务,儿子的抚养费确实没有严格按离婚协议给付,刘艳也未曾向自己要过,但自己也断断续续给了一些。直到女儿出生后,刘艳才开始讨要,但目前自己身上的债务还没有还清,因此请求法院降低今后的抚养费数额。

      法官说法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峰与刘艳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协议对离婚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小光在父母离婚后至2008年6月期间仍与父亲共同生活,可以视为张峰在该段时间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该段时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张峰应支付自2008年7月与前妻分居至今的抚养费6.5万元。但是考虑到张峰的收入和负担能力,法院酌定将其今后负担小光的抚养费变更为每月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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