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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
发布时间:2017-05-27 10: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1 ℃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为,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 公开审理的,可以 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国家妈咪、个人隐私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意ζ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的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¼不公开等。

  不公开审理的范Χ和程度是:

  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ý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

  上述离婚案件虽不公开审理,但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期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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