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父亲王某以母亲李某将女儿更改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无奈之下,李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只好将王某诉至法院。
2012年李某与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5岁的女儿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2014年1月李某将女儿姓氏由父姓改成母姓。父亲王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被告王某以除非将女儿姓氏改回来才会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应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其女儿抚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