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恋爱时,激情易生,摩擦难忍——在繁琐的生活面前,感情却往往经不起考验。近日,坡头法院审理一起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官司。虽然是非一目了然,但其中折射出的爱恨悲欢却令法官和当事人唏嘘不已。
2005年的春天,朱乔与宋如谦经人介绍认识,很快相恋并生活在一起,2006年末,作为爱情结晶的女儿宋倩倩诞生了。2008年初,两人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自始至终,两人并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女儿出生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恶化。一年后,宋朱两人彻底闹僵,正式分居,母亲朱乔带着女儿独自外出生活,开销均由朱乔承担,宋如谦几乎分文不出。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开销也不断增加,而朱乔打临工的收入有限,觉得抚养孩子独力难支。为让女儿有更好的生活条件,今年初,朱乔诉至坡头区人民法院,要求宋如谦按月支付女儿倩倩的抚养费。法院认为,一直以来,宋倩倩和母亲朱乔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法院判决朱乔与宋如谦所生育的女儿宋倩倩由朱乔抚养;宋如谦从2014年8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至女儿独立生活止。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