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和罗先生原本有个令人羡慕的家庭:两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生子,工作几年后也都成为单位的骨干。然而,美好的校园爱情未能经受住生活琐事的考验,2012年12月,因性格不合,沈女士与罗先生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五岁的儿子由沈女士抚养,罗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2013年底,沈女士听说罗先生已晋升为单位的财务总监,年收入增加至十几万,便要求罗先生增加儿子的抚养费。在与朱先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儿子的名义一纸诉状把罗先生告上秀洲法院,要求罗先生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
审理中,沈女士认为罗先生的月收入超过一万元,要求每月抚养费3000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占固定收入20%-30%的比例,理应得到支持,而罗先生认为虽然其年收入十几万是事实,但其只需保证儿子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不能将钱给付沈女士存起来,因而不同意增加。
那么,沈女士的诉求能实现吗?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该条同时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而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的实际需要为前提,结合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而不是绝对标准。本案中,按照沈女士和罗先生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每月2000元(加上沈女士自行承担的1000元)的抚养费能够满足当地一个七岁孩子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经过综合考量,法院驳回了沈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