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亲情要用法律的天平来衡量,除了让人感慨,还有些许悲凉。
为了讨要抚养费,女孩小张不得不与生父张对簿公堂,代表她参与诉讼的是她的妈妈刘。
刘和张于2012年协议离婚。当时,两人约定,小张随刘生活,张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此次提起诉讼,小张希望父亲每个月给自己生活费1400 元。至于原因,起诉书的表述是,母亲临时打工收入微薄,父亲给的500元不能满足小张的消费需求。诉状中,原告方提出,张每个月的收入为4804元,且有工资条为证。
对于这一工资收入,张提出,4804元并非自己的实际收入。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每年的工资有1万元不属于自己。
为什么不能按照女儿的要求,增加抚养费呢?张说自己已经再婚,妻子没有工作,且自己是工伤,生活负担较重。为了不增加对女儿的抚养费,张甚至还说,当初与前妻离婚时,由于前妻选择带孩子,当时在财产分割时,更加有利于前妻。现在,前妻单方反悔,实属不该。张甚至还提出,希望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
综合了双方观点后,法院判决,张对女儿的抚养费由500元增加到1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