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的赵女士与前夫潘先生,就为了一笔6万元的择校费,对簿公堂。法院一审认为,秉承公平原则,应当各自承担一半。但广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认为,赵女士未与前夫商量,放弃附近的学位重新择校,这笔费用应该自己出。
教育费“有义务”
2005年,赵女士和潘先生生下了儿子小潘。但是,四年过去,两人离了婚。法院判处孩子随母亲一起生活,潘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
赵女士为了孩子更好的教育,2012年6月,她缴纳了6万元的捐资助学费,把小潘从家里附近的小学转到相对较远的一所小学。赵女士认为,即使已经离婚,但是前夫仍然有义务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但前夫拒绝支付,二人为此对簿公堂。
此案法院一审,支持了赵女士的请求。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因此认为,择校费属于教育投入,潘先生有义务和赵女士共同负担。法院判决潘先生应当在15日内将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前妻。
择校费“非必要”
潘先生不服气,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潘先生诉称,他和赵女士同住在某学院宿舍大院内,孩子的户籍也在这里。按理,孩子应该就近入读同为省级学校的小学,但赵女士非要舍近求远跨地段择校。
此外,潘先生称赵女士从没和他商量孩子择校的事情,还有意继续努力隐瞒,属于“单方面强买强卖”。潘先生称他只是工薪阶层,每月已经缴纳1000元抚养费的情况下,难以一次性支付额外的择校费。
中院认为,已经判决潘先生每月负担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这里面应包括了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孩子本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对应的学校就近入读小学, 赵女士在没征求潘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让孩子到非地段小学入读,由此产生的高额择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用。广州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赵女士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