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母亲独自喂养年幼女儿,不堪生活重压,一纸诉状将孩子的父亲告上法庭,为嗷嗷待哺的女儿争取抚养费,为自己争取产假期间的扶养费。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扶养费纠纷民事案。
女子王某与男子盛某于2013年2月通过微信联系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13年9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 2014年1月1日王某生育一女。同年1月29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分歧,王某带着还在哺乳期的女儿回到娘家生活。期间,盛某也多次接王某回家,但因双方分歧一直未消,王某不愿回家。 2014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泾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随后,王某与盛某两人仍然分居,分居期间,王某一人抚养女儿,其奶水不足,需购买奶粉喂养,备感生活压力,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盛某承担女儿一年的生活费用18750元,承担对自己产假期间的生活费5000元等。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夫妻双方分居但未离婚,理应对孩子的抚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费该如何计算?依法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王某在产假期间不能工作,无生活来源,盛某应当承担王某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盛某分居期间,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结合本地的生活水平、抚养人的收入情况及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确定,判决盛某支付女儿抚养费8300元,支付王某扶养费 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