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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儿非亲生 男子诉讨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8 ℃

      尤某与妻子毛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0年尤某外出到江苏务工,同年毛某到河北务工。

      2003年毛某生育一子,尤某一直怀疑该子非其亲生。近期,尤某携子做亲子鉴定。经鉴定孩子确非亲生,尤某遂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由毛某赔偿抚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说 法

      法院认为,关于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问题,从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来看,实践中多数情况是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诉求的,只是具体数额的认定和范围有所差别而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付给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财产分割将另案处理,被告毛某有一定过错,可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上予以适当倾斜,遂判决准予尤某与毛某离婚,驳回原告尤某要求追索抚育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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