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生育的小孩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待遇,父母对其未能独立生活的小孩负有抚养义务。而被执行人韦美仁在与其丈夫韦战约解除同居关系后,却拒不履行抚养自己小孩的义务,被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从其银行存款账户扣划存款2000元,作为其小孩韦某某的抚养费。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就申请执行人韦战约与被执行人韦美仁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侵害纠纷一案,作出(2010)隆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自2010年6月份起由被执行人韦美仁每月支付小孩韦某某的抚养费1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韦美仁却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至2013年9月,被执行人韦美仁尚有2000元抚养费未支付。为此,申请执行人韦战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韦美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韦美仁拒不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韦美仁在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足以履行其应尽义务,于是,隆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将其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00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战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