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时,他承诺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给女儿,可是支付1年后就停了。前妻来质问,他称失业了,没有生活来源。前妻不信,以7岁的女儿名义起诉前夫,要求支付原先承诺的抚养费。此案在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日前,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先承诺的抚养费“打对折”支付。
结婚后出国,5年后回国离婚,两个女儿分别归两人抚养
今年41岁的寿先生原本在意大利经营酒吧,经济殷实。去年底,他回了国。没多久,他收到一张来自鹿城法院的传票,仔细一看,是他的大女儿向他讨要抚养费。
2007年2月6日,寿先生与小他7岁的蔡女士在温州登记结婚。之后,蔡女士随他去了意大利定居。他们原本有个幸福的家,寿先生在意大利经营酒吧,蔡女士在家照顾两个可爱的女儿。
这段婚姻持续5年后划上了句号。2012年5月,寿先生和蔡女士回国协议离婚。根据协议,5岁的大女儿由蔡女士抚养,2岁的小女儿由寿先生抚养。协议中,寿先生承诺自2012年6月起,每月5日支付给蔡女士1万元,作为大女儿的抚养费。
离婚后,因为小女儿当时才2岁,便与大女儿一起随蔡女士回国,在杭州生活。目前,小女儿已经跟随寿先生生活。
前夫停止支付抚养费后,前妻发现他依然过着有车有房、穿名牌日子
一开始,每月5日,寿先生会准时支付给蔡女士1万元。到了2013年6月,寿先生突然停止支付抚养费。
蔡女士联系了他,质问为何不支付抚养费。寿先生称自己已经失业,没有经济来源了,所以没能支付抚养费。
蔡女士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因为寿先生承诺的抚养费金额比较高,足以满足女儿生活需要,她才没有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要求。另外,寿先生在意大利经营酒吧时每月有1万欧元的收入,怎么可能突然失业?
在与前夫交涉时,蔡女士发现他回国后依然过着有车有房、穿名牌衣服的生活。她认为,寿先生不像碰到“经济危机”。
为给孩子争取抚养费,蔡女士以大女儿的名义,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前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寿先生支付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2月止的抚养费9万元,并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义务。
如何调整抚养费金额成案件争议焦点
在审理中,寿先生道出了自己的难处。他说,由于这几年欧洲经济萧条,酒吧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他把自己持有的65%的酒吧股份转让给他人之后,2013年11月回国定居。回国后,他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和其父母一起住,房子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支付能力大不如前。
寿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两份公证书,证明自己在意大利退伙及清算的情况。此外,他还提交了一份证明,证实自己目前处于失业状态。
寿先生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他有权下调抚养费。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两个女儿的生活水平,寿先生当庭反诉,请求免除其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当初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情况下签的,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体现。不过,经查明,寿先生目前的经济能力确实明显下降,如何调整抚养费金额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此案中,如果将抚养费由1万元调整到3000元至4000元,将有违缔约时的意思自治,若将抚养费由1万元调整到8000元至9000 元,又明显高于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寿先生和蔡女士之间的矛盾并非那么激烈。经办法官就当起了和事老,开始做起调解工作。
经调解,寿先生答应支付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抚养费共计79166元。此后,他每年支付给大女儿5万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