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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岁大学生告生母 索要抚养费 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7 ℃

      导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所讲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18岁的大学生子女已是成年人,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将不负有抚养义务了。近日,西城一在校大学生因为不满父母离婚后,母亲不再支付抚养费,将母亲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西城法院驳回了大学生的诉求。

      背景:18岁大学生起诉生母给付抚养费

      18岁的刘某在诉状中称,十年前父母离婚,他被判给父亲。其生母蔡女士依协议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他能独立生活。可是,自2012年7月,生母不再支付抚养费。他作为一名在校生,没有独立生活来源,且体弱多病。因此,起诉母亲继续支付费用,直至他独立生活为止。

      蔡女士称,2002年她离婚后,儿子一直不待见自己,甚至避而不见。但她继续坚持按月给儿子钱,还经常带儿子出去吃饭。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了近十年,但儿子“对我的态度一直都是敌视”。

      当事人:母子各执一词

      蔡女士称,现在刘某已成年,她在法律上没有义务继续给他抚养费。理由是:一、刘某今年7月已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可以独立生活;二、依照法律规定,他已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蔡女士所依据的法律是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对此,刘某表示不解。他说,法院判决其母支付抚养费时,适用的是1980年版《婚姻法》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在其在校就读期间,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关于《具体意见》中“尚在校就读的”概念,刘某认为应当解释成: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在高中毕业后,继续读大专、本科等的,仍应属于该范围,有给付能力的父母仍应当继续给付抚养费。因此,他要求生母向其继续支付2012年7月至其大学毕业的抚养费。

      再者,其要求生母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发生在《婚姻法》修改之前,应用的《具体意见》的规定也早于《婚姻法解释(一)》,按照新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生母仍应向其支付抚养费。

      律师:相机而动来修法 前后衔接莫矛盾

      陈君玉律师给记者解析:《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享受抚养费的子女是指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小丛已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对第二种情况,《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特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此规定显然把身心健康且读大一的小丛排除在外。

      陈律师说,父母基于亲权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具体意见》对“在校”的概念规定模糊,《婚姻法解释(一)》则予以明确,并将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由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变为一种双方协商的约定义务。本案的调解结案方式,适用于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又不违背法律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则。

      法院:驳回大学生诉求  

      法院认为,刘某已成年且具劳动能力。虽其在读大学,可通过勤工俭学等收入维持学业。被告不再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求,但提醒,蔡女士应考虑母子之情和刘某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刘某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母亲汇报生活、学习情况,加强母子间感情交流,以取得自己母亲的理解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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