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吗?
离婚才一年多,阿彩(化名)就要求前夫阿明(化名)增加归阿彩直接抚养的小孩的抚养费。阿明觉得对方的要求毫无道理,断然拒绝。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仓山区法院综合各项情况,适当调高了阿明应承担的抚养费。
男方工资涨了 女方要加抚养费
阿彩与阿明同是福州一家事业单位的员工。2011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小丽(化名)由阿彩抚养,阿明每月承担其抚养费800元,至其18岁止。今年5月底,阿彩找到阿明,要求他将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增加到1500元。遭拒后,她以小丽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阿明告上了法庭。
阿彩认为:离婚时因阿明自称每月工资仅3000元,所以她同意了对方提出的抚养费标准。可离婚后,经过她的调查,阿明离婚时每月的税后平均收入达5000元以上,现在单位加工资后,阿明每月的平均收入超过了6000元。阿明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收入情况,是在逃避尽父亲的责任。随着物价上涨,阿彩的生活费用开支已超过离婚时的标准。根据阿明的收入状况,他完全有能力提高小丽的生活质量,因此他必须增加小孩每月的抚养费到1500元。
每月还贷5000多元 男方自叹负担重
庭审中,阿明反驳称:双方离婚才一年多时间,离婚时小丽已经上小学一年级,且是实行义务教育的小学,不存在因升学而增加费用等情况。他离婚时只分到按揭贷款的房产,现每月要支出5000多元的购房贷款,这本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他一人承担,还要承担小孩每月800元的抚养费,已是咬牙苦撑。阿明也希望小丽生活得更好一些,但实在是力不从心。另外,他和阿彩在同一家单位工作,对对方的工资情况都了如指掌,根本无隐瞒的可能和必要。
仓山区法院根据阿彩的申请,到阿明所在单位的财务科调取当事双方的工资情况,证实了2011年12月单位补发给阿彩和阿明绩效工资各6000元,从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阿彩的实发工资总额为6.4万多元,阿明实发工资为6.9万多元。
法院判令 酌加小孩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有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本案中,小丽现与母亲阿彩共同生活,其要求阿明增加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现根据小丽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收入状况、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阿明每月承担小丽的抚养费以1200元为宜。
据此,该院判令阿明今后每月支付小丽的抚养费1200元,至其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