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决定由一方抚养时,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在一方决定抚养子女时,也许因为自身的条件好,或者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没有主张或主张得很少;或者法院在当时判决时,考虑到的只是当时的生活水平来判决子女的抚养费用。当时过境迁后,却发现子女的抚养费却是一笔逐渐增大的开支,而自身没有的能力却越来越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子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另一方增加抚育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会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