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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29 02: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5 ℃

  现行婚姻法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法修正案针对反映较多的有关离婚条件、离异家庭的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增加规定以下内容:

  一、关于离婚条件。现行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审判实践中需要明确 感情确已破裂 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婚姻法修正案对此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对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离异后,对δ成年子女的身心是极大的伤害,有些父母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导致青少年Υ法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切。婚姻法修正案在现行婚姻法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等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或母探望子女,Σ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

  三、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为了更好地体现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并且考虑到因一方重婚。虐待、遗弃等原因导致离婚,应当确立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婚姻法修正案增加规定:

  l.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2.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α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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