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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子女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6 ℃

  要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最近,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遇到了这样的案件。

  2008年5月1日,王女士与李先生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2009年4月9日,王女士在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李先生和其家人在王女士生下儿子后,便开始冷落王女士,对母子二人的生活也是不管不问。王女士被迫无耐只得带着儿子在外面租房子居住,独自一人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经电视台的报道和介绍,王女士向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基于前述情况,考虑到本案风险较大,市法律援助中心多次组织安排执业律师对王女士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在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应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和灭失”做了充分的研读后,拟定了诉讼策论,并指定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王雅汝和贺冬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虽然前期做了许多准备,也做了最坏的打算,却没想到在立案时就遇到了麻烦。法院坚持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案件或离婚后才设计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在婚内单就孩子抚养费进行诉讼还没有先例,因此不予立案。为此,两位律师多次与立案庭长进行沟通,并带着王女士在院长接待日向接待院长陈述本案具体情况,终在院长的指示下得到了受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先生辩称自己与王女士并未离婚,仍在同一家庭中,彼此应不分你我,共同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且双方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无须单独支付抚养费。

  这点早在律师的意料之内。两位律师以首先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王女士和李先生的经济彼此独立,孩子基于亲权要求李先生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权利,不应因王女士和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而改变。李先生以夫妻婚姻关系未予解除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有悖立法精神;其次由于李先生对母子二人的不管不问,使得母子二人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居住,生活条件十分艰苦。鉴于目前王女士个人根本无力为孩子提供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必定会给孩子的成长发育和身心健康带来影响,而这种结果的发生又主要是由李先生的不作为所造成,如果李先生仍然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则孩子的合法权益将继续遭到严重侵害,最终影响原告的健康成长;最后“公平正义”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历来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不应简单的理解为平分、均等。法院在划分父母双方抚养责任大小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在本案中,王女士每月仅有千余元的工资收入,远不够包括王女士和孩子的生活费、医疗费用、房租、保姆费用等开支,而李先生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条件均明显高于王女士。为保障母子二人的正常生活水平,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贯彻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精神,李先生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为由进行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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