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结一起大学生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抚养纠纷案,正在某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韩某因超过18周岁而被法院驳回诉求。
韩某是莒南县的一名在校大二学生,现年20周岁,其父母于4年前离婚,韩某由母亲抚养,其父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其18周岁。今年暑假,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年支付其在大学期间的一半教育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原告韩某已是成年人,其在大学就读,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