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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生育协议流产的胎儿,能争取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5 ℃

  小吕与前夫离婚时已经怀有三个月身孕,于是她和前夫协议不要这个孩子,但后来小吕没去医院,而是生下了一个儿子。原打算自己养着,跟前夫不再发生任何瓜葛。但是近年来单位现在效益大滑坡,工资有一月没一月的,孩子再靠一个人养活确实有困难。于是小吕就在前不久找到前夫,要求他每月给儿子300元。前夫不但没答应,还指责小吕擅自生下协议"做掉"的孩子不对,是违法行为。他主张小吕“自作主张”,要再朝他要钱他就要去起诉。到底小吕可不可以拿到子女的抚养费?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或按照优生优育原则做人工流产,是夫妻双方的一种自愿自觉行为,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行为,也不是执行协商内容的行为。由此可知,离婚前夫妻双方协商让小吕去做人工流产,这个协议对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这种特殊的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所以违背离婚时的协议生下儿子,是在行使自身的生育权,这个权利有法律赋予的,他人无权干涉,"违法"之说更是无稽之谈。

  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尽管两人已离婚,儿子的出生情况较为特殊,但父子关系不能改变。因此,在孩子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时,作为父亲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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