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1998年离婚,六岁的儿子判归女方抚养。离婚后,为了忘记过去那段痛苦的婚姻,张让儿子随了她的姓,现在儿子读书报名用的都是女方的姓。今年8月,前夫知道了儿子改姓这件事,就说儿子姓了张的姓,就不再是他儿子了,坚决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除非儿子改回原姓。
关于孩子的姓氏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的姓氏一旦由其父母协商确定后,一般是终生使用该姓氏。但是也可以发生子女姓氏的变更。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变更的理由主要有两点:1、对未成年子女,应由夫妻(前夫、前妻)双方协商一致决定;2、成年子女可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夫妻双方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因此,张的前夫有权要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姓氏。当然他们儿子将来成年后自己可以决定随母姓或父姓。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这种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前夫抚养其儿子是基于法定义务,即使张擅自改了儿子的姓,在法律上也不能成为其不承担抚养儿子的理由。如果其前夫坚决不承担,张也可以其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