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改随母姓,父亲拒绝抚养的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小塘支付小孩抚养费计人民币1万元给原告何小荣。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0日,原告何小荣与被告徐小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婚生小孩徐某护权归徐小塘,但若徐某随何小荣共同生活,则徐小塘每年支付5000元给何小荣作为小孩抚养费。离婚后,原告何小荣就一直带随儿子共同生活,并且在未经被告徐小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徐远的姓名改为何某,被告徐小塘知道后大为不满,拒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何小荣。为此,原告何小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小塘支付两年小孩抚养费共计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何小荣为儿子改姓名并无不当,要求被告徐小塘小孩抚养费合法合理,被告徐小塘以其子改变姓名为由拒付小孩抚养费于法无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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