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 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 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上述比例。” 许多当事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抚养权一方收入的20%至30%。其实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抚养费的给付除了参照一方工资收人比例的标准外, 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简单以工资收人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的做法,是有欠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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