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难以送达,而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耗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撤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而法院作出撤诉裁定后同样也面临着难以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认为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撤诉裁定,所以,直接以原告收到撤诉裁定之日作为起算点。
这样似乎也不影响原告再次起诉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该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特别对离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撤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省、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契机。如不向被告送达,即让被告丧失了这样一个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构建。
另外,导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很多,也不排除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以达到快速离婚目的的可能性。
事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一般是双方当事人签收的日期。
如果不能同时送达当事人,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的生效日期是上诉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如果不能同时送达,应以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的次日为判决书、裁定书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