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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探视权也不能拒付子女生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1 ℃

  林婷婷与郭天荣夫妇在2006年8月协议离婚,两个月后双方就儿子的抚养及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重新约定。儿子暂随林婷婷生活后,郭天荣托同事用异地存现方式支付儿子4个月抚养费12000元。但依照与林婷婷协议约定,郭天荣尚欠儿子生活费4.4万元、学费和寄宿费、学校生活费3万元,于是林婷婷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郭天荣辩称没有支付钱款是因为林婷婷不让自己探视儿子,做父亲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再说,儿子生活费和教育费身为母亲林婷婷也有责任,全靠自己来承担显属不公平。审理中,因林婷婷不同意调解,而郭天荣希望能实现对儿子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林婷婷和郭天荣协议离婚后,又签订“协议书”,均属有效的证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子女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行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郭天荣的主张属于另案审理的范围,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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