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纠纷案,被告李某被判一次性支付其因婚外情所生子李某抚养费26200元,并承担亲子鉴定费及实际支出费用5000余元。 李某(有妇之夫)与刘某系同村。1995年,李某雇用刘某在其门市部做营业员,两人逐渐产生恋情,并公开同居。2000年夏,因刘某的家人干涉,两人协议结束同居关系,李某补偿刘某“青春损失费”2万元。2001年春,刘某生下一男孩,即找李某协议孩子抚养费一事,李某以早已与其解除同居关系、孩子非其亲生为由,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03年春,所生孩子李某某由其母刘某代理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中,被告李某拒不承认李某某是其亲生子,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为李某某为李某的亲生子。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