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一起当事人申请执行抚育费的案件。 申请人张艺,1986年出生,其父母于199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张艺随母亲生活。之后,张艺又要求其父增加抚育费,经法院调解,其父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至独立生活止。2007年1月,张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父亲从2006年9月起未付的抚育费。 接此案后,执行法官通过了解得知,张艺已经年满18周岁了,况且被执行人张艺的父亲现在已经再婚,他自己的身体有病,并有一个8岁的孩子,妻子没有收入,家里生活非常拮据。张艺的父亲也表示实在没能力再支付抚育费,对继续支付抚育费提出异议。 执行局收到执行异议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合议。合议庭一致认为,张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申请执行人张艺的执行申请。(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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