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是名初三学生,2004年,其父亲孙先生与母亲张女士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孙由母亲张女士抚养,孙先生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小孙的生活和学习支出也日益增长。2010年2月,小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父亲孙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承担课外培训费用8000元的50%。 庭审中,小孙的妈妈张女士表示,自己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但孙先生收入丰厚。 孙先生则辩称,自己已经再婚并生育子女,现在的配偶处于失业状态。自己的月收入为5500元左右,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及支付课外培训班的费用。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孙先生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小孙抚养费1150元,支付小孙教育费用4500元。 法官解析: 《婚姻法》第37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非直接抚养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孙以生活开支增加为由,要求其父亲孙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但数额明显偏高,法院结合孙先生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小孙的教育费用,属于日常学习生活外的大额支出,孙先生应按照实际金额负担其中的一半。 法官提示――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再婚,都应积极努力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父母离婚后,当子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目前的日常学习生活,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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