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一对男女相爱并偷食禁果;十年后,在男子即将与她人结婚时,该女子以女儿的名义将男子告上法庭,请求女儿的父亲给付女儿抚养费。日前,经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李某与原告蔡某达成协议,由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300元。 1996年,住辽宁省凤城市的蔡某与李某相识并相爱,由于感情的升华,俩人偷食了禁果。蔡某怀孕后,执意不肯堕胎,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加之李某父母的极力反对,导致双方分手。在分手时,蔡某告知李某说:“即使咱俩分手了,我也要把这孩子生下来,当你结婚的时候,我一定领着孩子向你索要抚养费。”李某听完,认为蔡某这是一时的气话,也没有往心里去。 2007年春节刚过,李某从南方打工回来,准备结婚。蔡某得知情况后,便领着已经十岁的女儿来到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女儿抚养费。李某听后感到很吃惊,没想到蔡某还真的在这个时候将自己告上法院。 当见面时,李某看到孩子很可爱,确实有几分象自己,原本请求做亲子鉴定的他放弃了鉴定申请。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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