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亲生父亲,却不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12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小某起诉生父刘某抚养费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从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刘小某生活费200元,并承担刘小某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直至其满18周岁时止。 刘小某系被告刘某和龚某女儿,1996年10月11日出生。刘某和龚某2005年离婚,按照约定原告刘小某由龚某抚养至18周岁,刘某不支付任何费用。但原告读高中后,开支较大,原告为了缓解其母亲的压力,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一定生活费,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刘小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刘某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提出离婚时已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拒绝给付,其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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