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随女方生活,并约定了女儿的生活费。由于当地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增加给付生活费。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亲每月向女儿增加给付生活费160元。 2006年9月26日,原告李某某之母张某与被告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李某某随张某生活直至李某某独立生活止,被告李某每月承担李某某的生活费1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李某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李某、张某各半承担。今年7月,原、被告因增加抚养费问题发生矛盾,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月100元生活费已不足以满足原告现在的实际需要和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增加给付抚养费,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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