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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女儿抚养费 教育无果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9 ℃

  2007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徐某从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领取了被执行人张某付给女儿的抚养费10200元。至此,一起抚育费执行案件顺利得到了执结。 2004年8月,张某与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协议,婚生女孩由其父亲徐某抚养,母亲张某每年付抚育费1200元,直到女孩18周岁为止,合计20400元, 张某在2004年8月16日给付10200元,余款在2005年6月30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张某只支付了抚育费10200元,所欠抚育费一拖再拖。2005年7月4日,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某给付所欠抚育费10200元。 法院受理执行后,于2005年7月18日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张某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之后,张某多次传唤不到,又行踪不定,有意逃避执行。 2007年10月13日,法院执行人员得知张某回家的消息后迅速出击。法院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与张某谈话,但张某对未付抚育费的行为毫无悔意并一意孤行。执行法官当即对长期拒付女儿抚养费的张某宣布实施拘留处罚,并依法律程序将被拘留人张某送进拘留所。 张某被拘留后,经过执行工作人员的多次宣传和教育,终于认识到东躲西藏、拒付抚育费的作法是非常错误的,并向法院作出了检查,交付了全部执行款。法院立即提前解除了对张某的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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