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费,抚养费亦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明确指出,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可以另行起诉。在诉讼中,如果法院查明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且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父或母具有实际支付能力,那么法院就会支持子女追加抚养费的诉求。
由此可见,在父母离婚后,关于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并非始终依据父母离婚时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调解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一旦子女发生患病、上学等意外事件,致使抚养的实际需要明显超过原定数额,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生活条件的变化,向法院起诉主张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