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王女士与其丈夫张某判决离婚,离婚时孩子张小某2岁,孩子判决由王女士抚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张小某近日因患重病住院,花费了1.7万元的医疗费。王女士生活条件不好,无力承担1.7万元医疗费,故以张小某名义起诉要求张某承担1.7万元医疗费中的一半。张某以已经给付抚养费为由,不同意张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小某的诉讼请求,对张某的辩解理由不予认可。
评析: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日常花销,张小某是无权再要求张某负担,因为300元的抚养费已经包含以上花销。但这1.7万元的医疗费,因为数额比较大,张某每月仅支付300元是无法满足这项开支需求的,对王女士也是不公平,所以张某也有义务承担一半。
延伸知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