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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拒付人工授精孩子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0 ℃

法律咨询:

  我丈夫没有生育能力,3年前他同意我到医院做了人工授精手术,后来我怀孕生一男孩。最近,丈夫提出离婚,并以孩子和他没有血缘关系为由拒付抚养费。请问,他可以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律师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你授精怀孕后生下的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你的丈夫不能推卸作为父亲的法定义务,应当给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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