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为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赋予了子女特别的权利。本案中的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离异的另一方以条件变更无法维持小孩的抚养费为由以小孩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他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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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于2007年5月协议离婚时,约定4岁的儿子随前夫生活并由其抚养,我不承担抚育费用。前不久,前夫却以其遭遇下岗后已无收入来源,难以维持儿子生活、教育费用为由,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给付一半抚养费用。我以离婚协议在先为由抗辩,可法院却没有采纳我的意见。这是为什么?
专业解读:
虽然离婚时,你们基于真实意思达成的你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为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赋予了子女特别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所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包括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在必要时是允许日后变更的。因为协议或判决,是基于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确定的,如果情况发生了变化,将导致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抚养费用的变具有法定条件,即必须是“必要时”和“合理要求”。一方面,对“必要时”的判断主要考虑:一是确有物价上涨、教育费、医疗费增加等较大变化;二是抚育子女一方的抚育能力,因下岗失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等而发生了较大改变。本案中,鉴于你前夫遭遇下岗后已无收入来源,导致难以维持你儿子生活、教育费用的新情况,明显与之吻合。另一方面,“合理要求”是指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务必保障子女最低生活水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即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由你承担抚养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