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费用是否应纳入抚养费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给付对象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而,对于已经成年在接受大学以上学历教育的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教育费的法律义务。因该时期子女虽未独立生活,但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故原则上该部分费用不属父母法定负担的范畴。子女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努力学习赢取奖学金、勤工助学、暂时休学筹措资金等不同方式自力解决。但不排除父母在具备给付能力的前提下,签订协议主动允诺承担之,此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父母即负有不得擅自违背协议的约定给付义务。在其违背协议时,子女可起诉追索。